更新时间:2024-01-16点击:2013
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再次成为焦点,发布了(2022)苏01民终11632号《民事判决书》,涉及一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引发的争议。案中牵涉到银城物业、服务中心、京新居委会、物业管理委员会四方,原判认定其未依法执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政策,导致车主朱某合法权益损失12.1万元。然而,申请人对此提出再审请求,强调原判与党的会议精神、国家充电桩政策存在不一致,而且违反现行法律。
在诉讼过程中,申请人详细陈述了自2019年3月开始申请充电桩安装至2021年7月庭审结束的长时间经历。申请人指责四被申请人长达33个月的不作为和故意设置障碍,导致其巨大损失,包括电费溢价、停运损失等费用。申请人表示曾采取多种手段,包括律师函、行政诉讼、上级政府申请等途径,但四被申请人未能积极响应。
申请人进一步指出,法院未能正确理解相关政策文件,尤其是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》和《政府工作报告》的精神。申请人质疑法院在判决中未充分考虑四被申请人的过失,并未正确适用《民法典》对侵权责任的规定。但此案未使用《民法典》第九条的绿色基本原则,未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。
申请人提供了新证据和新的法律依据,关于印发《南京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》的通知。即《停车位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协议书》(新四方协议),强调该证据应该被法院支持。申请人认为原两审法院的判决基本事实不清晰,且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故意阻挠行为。强调四被申请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申请人的损失。
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,关键争议点在于四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违反政策、故意阻碍的行为,以及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是否应由四被申请人负责。再审请求则是为了纠正先前判决的错误,进一步凸显了该案的重要性。